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性 ICP 实行 许可证制度 ( 经营性 ICP 主要是指利用网上广告、代制作网页、出租服务器内存空间、主机托管、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、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等方式获得收入的
ICP ),对 非经营性网站 实行 备案制度 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规定,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将责令无照经营的网站限期办理 ICP 经营许可证 。对于已经取得 ICP 经营许可证 或已备案的单位,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期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编号。(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
291 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、第 292 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《以下简称 ICP 管理办法》)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未备案,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,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,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
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 万元的,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;请节严重的,责令关闭网站。